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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民政下辖的镇敬老院当院长,连续工作十五年,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每月除了四五百元工资外,没有其它任何保障,(养老保险等都没有)现面临镇敬老院合并后打发回家,我想请教各位专家,这种情况单位有没有义务负责社保等其它待遇,十五年工作难道就是那每个月发的几百元钱吗,这是否合理,请各位好心专家指教,多谢了,

其他 2009-04-23 1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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