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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母亲和别人发生纠纷,对方手臂有点骨折,且骨折处是去年自己人为导致过的旧伤处,后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具的结果是不构成伤残,他想到其他地方重新去做鉴定,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3-08 04: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司法鉴定中有关骨折鉴定的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鼻粱骨折在做司法鉴定中,可以鉴定为——轻伤。受轻伤害的,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 发生故意伤害案件,造成受害人骨折的,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在24小时内给被害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到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根据不同伤情,结果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在公安机关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 你好,你可以不同意,详情来电咨询。
  • 可以去,但是你可以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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