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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95年卖了一套房给他人,买房人已经给付了大部份购房款并且已从95年入住到现在。双方约定96年办理房屋过户由卖房人承办并且承担全额费用。97年卖房人把房产证等证件拿到银行作了抵押,直今本息未付一分。98年买房人夫妻离婚,法院把房屋判给了女方,并告之了卖房时剩余的一万元由买房人的妻承担,卖房人也承诺了98年底给其办理房产过户,并且从银行拿来房产的复印件核对过。2001年卖房人找到买房人的前夫骗子其签了一份退房协议。(谎称多年未办理房屋产权,给你银行利息五万元,日后在给你办理产权过户。买房人的前夫不识字。就签了自已的名。但是2006年才收了卖房人的五万元。)2004年卖房人到公证处去办理了房屋产权遗失公证,2005年卖房人以低于市场三分之二的价款把房屋卖给了妻子(97为了躲避责务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2007年买房人的前妻知道这事后,把卖房夫妻及其前夫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定房屋归买房人前妻所有,要求卖房人办理产权过户。2008年卖房人夫妻上诉,二审法院要求调解。请问卖房人与买房人的前夫签订的退房协议是否有效?卖房人与买房人的前夫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呢?谢谢!

其他 2009-04-24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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