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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月去一间 美容院工作,老板娘要求交300元押金,说工作不满一年是不能退,想到难以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就交了,当时也没签什么合同之类,工作一个月后,8月10日才结算7月份的工资,我在8月10因老家里有事请假一个星期回老家,但因短时间不能回去工作,所以提出了辞工,老板娘也答应了,但在我叫人代我去取回我的东西和结算8月份10天的工资时,他们说我是自动离职不能给予结算8月的工资,还说,要不是7月你的工资已出,否则连7月份的都不能给我。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合符劳动法的吗?我的押金和8月份10天的工资(共有约1000元)能要回来吗?谢谢!

调解 2011-08-23 0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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