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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单位集资盖房时,按当时商品房价格1200元/每平方米集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办理房产证时拿到的是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和产权界定卡(100%产权),在2006年单位又集资盖房时,按单位要求,单位将我的房子按原价格评估收回,我随即购买了单位另一套住房。2015年单位将我原来交回的房子以高出给我的回收价3倍的价格卖给另一个职工,还让我去给这位职工过户,不去过户的话还以处罚威胁,请问单位这样合法么?

其他 2018-04-22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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