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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评估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分析:甲、乙、丙、丁、戊在组建公司过程中,有几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其他 2018-04-21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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