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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丢失,快递单上不是本人签收名字,而是另有其人,快递公司为推卸责任,找签收人开了个证明,内容说签收人已经把包裹完好送到本人手上,请问这样的证明有用吗?内容有诬陷,因为收件人根本就没有收到过任何包裹,请问开此证明的人要付责任吗??签收人前后不一致,当面对峙时却说根本没有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请问该如何处理?

调解 2011-08-23 1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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