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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一块开公司,其中一个在原来的公司没有辞职,他们老板让使用他的公司名称,开第四家店,他在那边管理,等我们开第二家店的时候,他再过来,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其他 2018-04-23 20: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涉嫌违反上述法律第5项。但只要他原来的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即不违反。另外,也要看他和原来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没有竞业禁止的约定。以上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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