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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司做海运的,有一客户原订载我司货柜安排出口,货主没有报关出口暂放于码头内,到现在已8个月了,多次电联货主都无果(货主为外省的贸易公司非本地的),现在究竟有何方法可以处理此种CASE,因每天都在产生费用(柜租/码头堆存费等等),货主的货物装在我司的货柜上现在我司没法可取出货柜来装其他的货呀! 1)究竟有什么的方法我司可以取回吉柜呢? 2)码头允许我司去提走货物(前提是要交清码头全部的费用下),如是此,我司就这样去码头提走货物对我司来讲是否有风险,如到时客户来要货时又该怎办 3)如我司真要提走货物时是否要聘请公证行在场清点货物? 4)如我司要在码头提走货物前是否要做些什么的动作,要作了这样动作后才去提货这样才能规避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呢 5)如我司去码头交清全部费用后提走货物我司是否能将货物拍卖抵扣我司所交的钱,作此举动前要做些什么的动作来规避我司可能要承担的风险 6)如客人一直都不表态要不要货物或一直都不理呢,我司又该怎的处理? ***我司要提走货物卸下才能取回吉柜呀*** 恩盼得到贵司的指引!

招标拍卖 2009-04-24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先出资把货物领出来,在法院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查封,等法院判决后就可以拍卖货物了,办理的时间一定要衔接好,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 你们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如对方提货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对方违约在先,如是这样,建议你们可以将货提走,到法院进行提存处理,你们代支付的码头费用、提存费用可以向对方主张。
  • 按照你和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违约处理方法处理,可先通过信函催告,限期来处理,不来的,交清码头费用取回货柜,保留相关费用发票。在公证处监督下,开柜清点货物,制作清单。再信函催告处理,在限期不处理的,起诉法院,要求行使留置权,在变卖或拍卖货物的金额内优先支付你公司的费用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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