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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惠州水口人士。我弟于今年二月初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班途中(水口镇)与另一摩托碰撞,陪同对方到惠州医院积极检查治疗,经检查事故所致的伤为轻微脑震荡和其他皮肤挫伤。而其本身长期犯有的疾病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病人由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已经痊愈可以出院,而病人坚持不肯出院但又经常擅自离院和拒绝医院对其的打针吃药等不配合情况。在二月底病人擅自离院回到家中过夜突发心脏病在水口医院死亡。 这期间我方都积极配合病人、医院、和交警等各方面的工作。事后经法医检验报告为:由其本身的高血压而导致的原发性心肌梗塞死亡。交警判我弟负交通事故全责。 现在对方家属要求我们赔偿,我个人觉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责任我们会负(我们已经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和尸检费),但是死亡原因与我们无关应该我们不需负责。 现在对方已提起诉讼,我想请各位律师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帮小弟解答:1、我弟还需负什么责任?2、我们还需做什么赔偿?

其他 2009-04-26 15: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必要是你可委托律师处理
  • 法医的检验报告对你们是有利的。 只要他合理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医疗、营养、护理、误工费)赔偿到位即可,个人认为丧葬费都是不需赔偿的,若对方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你们之前赔偿的费用要留有证据,对方若起诉,你需要以此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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