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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所在的公司2007年11月底在薪酬中增加绩效工资部分,并发文规定,每季度发放该季度绩效工资的50%,年终发放另50%(正常无浮动情况下)。2007年12月底公司制定并颁布员工手册,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如员工一个季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则扣除该季度的50%绩效。2008年2月份,在结算绩效工资时,一名员工因事假超过10天,公司据此扣除其该季度(2007年11月、12月,2008年1月)绩效工资的一半,其不服,认为员工手册是从08年1月起执行的,所以不应该扣除其07年11月和12月的绩效工资部分,并要求公司补回。我想请问各位专家,公司是否应该补回?补充:其请假是从春节前开始的,结果请假后至今一直没来,现已自动离职,未作任何工作交接,其所在岗位为公司相对比较只要的设计岗位。

争议解决 2008-04-02 09: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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