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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因为被告没到庭黄了。法院没开庭说被告母亲在2011年4月7日出示了被告户籍所在村委盖章的被告出走证明书(无当地派出所盖章)。让我撤诉或者再交诉讼费及公告费再次起诉。就这样第一次的庭审无疾而终。第二次开庭定在2011年8月10日9点30分。我居然记错了日期,以为是11日。到了2011年8月10日10点,法院电话我说,基于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案件以撤诉处理。--------请问律师,我要离婚,现在该如何操作。

离婚 2011-08-24 15: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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