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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拘压因为我有传染性肺结核取保候审请问我这种情况以后会怎样处理

刑事辩护 2020-02-11 22:05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取保并不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结束,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会见并向公检法提出相关量刑意见,争取减刑或免于处罚处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如需帮助欢迎微信(与手机同号)咨询。
  • 你好,如果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委托律师争取减刑或免于处罚处理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如果涉嫌犯罪,应当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病情影响案件结果,但不是绝对因素
  • 根据虚开数额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到什么阶段了?
  • 您好,要根据虚开的的数额来决定,跟您的病关系不大
  • 取保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
  • 取保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会见并向公检法提出相关量刑意见,争取减刑或免于处罚处理,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微信同号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会见并向公检法提出相关量刑意见,争取减刑或免于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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