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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一年,工作考核都在优以上,无工作失误情况。北京总部聘用我去省级分公司工作(当时聘用的红头文件有档案保存),省级分公司之后又给我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有档案保存)。现在北京总部要给我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请支招?我该怎么要求我的权益?

其他 2018-05-03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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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赔偿你22个月工资
  • 如果是违法解除,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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