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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任村民主任期间,以骗取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为目的,制造了虚假“土地使用申述书”。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登记证”,再以“土地证”换得公路拆迁返还建房地基。该申述书说:“X村XX号房屋于1980年建造,1982年起一直由黄XX(邻居妻子)继承管理使用,面积为XX平方米.....”虚假一:1982年邻居未到婚龄与其妻子尚未谈婚论嫁,其妻户口也不在本村。虚假二:邻居父母尚且健在,继承二字很不恰当。虚假三:实际占地合法面积(可申述确权面积)只有权证面积的一半。请问可以上诉法院吗?

其他 2018-05-04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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