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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事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院)内部两自然人股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完成股权转让,并依法完成纳税,受让方请求公司按有关法律完成股权变更记载,但公司领导以损害公司利益、损害现有股东利益及潜在股东利益为由,要求转让方股东持股到退休年龄退股,坚决反对转股,并恫吓受让方若上诉法院请求法律支持,就降薪降职。律师请为处于弱势的小股民解惑,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股权转让 2018-05-06 1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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