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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2月17号到溧水钢瓶厂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保险未保。每天工作10小时两班倒,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计件工资,不给于加班工资。高温费,夜班费,夜餐费,灰尘费什么都没有。我于6月中旬辞职(没有书面辞职)在家呆了几天,该公司又打电话要我去上班。我就去了。厂里效益不好,要求减人把我减了。现在公司说是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说我只在那做了一个多月不给于任何补偿。帮我解释解释

仲裁 2016-10-24 1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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