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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8日,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在对用户用电检查中发现被告某纸业制品厂存在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窃电行为,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某纸业制品厂发出了《制止窃电通知书》、《窃电处理通知书》及《窃电通知书》,当场中止对某纸业制品厂供电,并做出要求被告某纸业制品厂补交电费169967.72元的决定,被告某纸业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当场签字认可,于2008年8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窃电行为情况》,提交了《关于分期交缴电费的申请》,表示愿意以分期交纳的方式补交所欠电费169967.16元。2010年5月28日原告某电力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某纸业制品厂支付尚欠的电费142970.44元,解除双方的供电合同,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某电力有限公司只有用电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 问题: 1、原告某电力有限公司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对被告做出补交巨额电费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为什么? 2、原告某电力有限公司以被告向其提交的《关于分期交缴电费的申请》为依据,能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1-08-25 17: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电力公司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对于被告作出的补交电费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既然被告也使用了电力,应当按照合同法缴纳电费,本身就是民事行为。 2、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该申请实际上就是一个简单的要约行为,如果电力公司同意了,就构成了一个承诺,合同成立,被告不履行合同,电力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供电合同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电力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具有强制缔约的业义务,对于电费的问题,看当时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当然应当支持。
  • 民事诉讼,你好,法律很注重证据,有时事实清楚,可是证据不足,也不利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及合法权益,建议你来电咨询或在律师主页留言,我会尽快答复你。
  • 民事诉讼。
  • 属于行政行为,电力公司属于法律授权的有处罚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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