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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2月6日在和田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两辆车子,总价240万元。当日缴纳120万元,剩余的120万元约定于2011年5月10日以前交清。但本人在5月25日交清了剩余的120万元。现在公司要求本人缴纳欠账120万元的利息5.6万元(从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5月25日期间)。问:该公司的此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9-06 2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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