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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医院的劳务工,当初近医院工作并不是通过劳务公司,但是当面试学习一个月之后,医院人事科就让我们去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为期一年),这是03年的事.劳务公司的合同上是给我们当时最低生活水平好像600吧,替我们交三金(城保).07年底由于新的劳动法的出台,医院通过劳务公司给我们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时间为07年12月26日到09年12月25日(为期二年),交城保(三金),这时最低工资涨到960元.当时医院人事科对我们说以前做的工龄烂掉,所以08年没有工休5天,要你们做满一年,也就是09年的1月1日才能开始有。 最近,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劳务公司又让我们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奇怪的是合同期限还是从07年12月26日到09年12月25日,上面写是属于计时工资,替我们交小城镇社会保险,他们说国家规定劳务工只能交小城镇,07年底医院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是交小城镇,这一年多劳务公司给我们交城保,是给我们贴钱的。 因为要签小城镇所以大家都没签,所以想来咨询一下

其他 2009-04-27 1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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