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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公司有一份劳动合同,但公司为了降我的工资,又让我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在我不愿意的情况下签了,请问原劳动合同和后签的合同在法律是否都有效?2、原劳动合同上只有公司法人签字,没有盖公司章,请问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我的合同不小心丢失,而且,公司也没有留存,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为(在没有任何文字上的证据),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双倍补偿?3、原劳动合同与法人商定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但公司都没有购买,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或赔偿?4、原劳动合同与法人商定保险各项费用,但公司也没有履行,请问(有票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报销和赔偿?5、我与法人基本每天都有短信和微信上信息往来,而且,在我管理范围内,公司文件上都有我的签字,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6、2017年10月到现在,未经我同意就强行降了工资,请问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让公司补还我?

其他 2018-05-17 1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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