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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10月到某大型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工作,当时经理和我谈的是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3金。但是1年多来一直都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给我涨工资,在此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一直都承诺07年12月开完董事会后把该补的社保什么的都补给我。但是开完董事会后依然没有给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于是我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理却说:劳动法是从今天1月份开始实施的,我们只会考虑赔偿你从1月到3月这3个月的双倍工资。其他的不做考虑。请问,他们只赔偿我3个月的双倍工资合不合理。如果不合理。应该是怎么个赔偿法?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3-27 2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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