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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下原因公司对我除名: 1.你2011年下午2:30-4:00,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到采购部集体办公场所与科长争吵,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及威胁性言语,更有甚者当着全办公室员工的面将带来的一杯水直接浇到科长脸上。 2.你2011年7月18、19日无故矿工两天。 根据公司《员工奖惩规程》相关规定,经通报公会,决定予以除名。 以上就是公司给我除名的理由。其中第一个理由会发生的原因是他之前有辱骂过我,而且在后面有一天中让我一个人拉20多吨的东西(也就是52托货物),还让一个人跟在我身边,我去找他理论,他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所以才会发生。至于第二个旷工,之前也给打过电话,他不批准,之后公司也扣除我当日的工资和200元计减。 请问公司这样给我除名合理么?还有就是公司应不应该给我当即结清工资?

其他 2011-08-26 1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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