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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一员工因病连续15个月没有来公司上班,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根据我们估算其总工龄(1980年出生,在我司工作五年多),他的法定医疗期为9个月。现员工回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补偿。    根据我们分析,目前有三个方案,我们选了第一个:1、今天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以员工连续旷工达六个多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2、自员工满法定医疗期后三个工作日起,算员工自动离职。但据我们电话沟通,因我们当时没有给员工任何通知,故可能要承担“自动离职”不被仲裁委和法院认可的风险。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在数额上的差异较大(员工要求拾万,公司提出一万九),暂时谈不拢。     另查,我们给该员工的社保交至上个月。  上述材料是我的一个顾问单位的有关劳资纠纷问题,需要你依法为他们提供合理方案,并明确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涉及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职工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劳动纠纷 2018-11-05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员工旷工,是需要根据单位的规定执行,满足被辞退的条件之后,单位辞退员工时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需要赔偿,但是单位可以以此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员工的工资依然需要发放。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没有法律规定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践中,连续三天旷工视作劳动者自离。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劳动者自离个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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