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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在领证之前,因为在上海被限购,所以婚前先用女方的名字的购买了2套房产。第一套房产全款购买,资金来源全部是我父母提供(男方父母)。第二套房子的首付款有三个来源,一个是结婚时候的礼金和彩礼(占30%)。一个是我父母(男方父母)的资助的(占50%),一个就是对方父母(女方父母)资助的(20%)。领证之后产证上一直没有加名字,但是共同还贷,现在因女方婚内出轨,这个房子应该是怎么分?

离婚 2018-05-15 15: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第一套房产虽登记在女方名下,因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才借用女方名义,建议先打第一套房产的确权官司,将其认定为你父母的房产。再打离婚官司。第二套房产,因是双方父母出资,如写了借条,此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结婚所购置,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还是找个律师帮忙。
  • 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 第二套房子可以算作共同财产,第一套房子是婚前女方的。
  • 前一套房子是夫妻共财产可均分,后一套婚后还贷部分双方评分,具体可来电咨询。
  • 第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套房屋,男方父母的出资是否有证据证明出资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婚后共同还债不分平均分割
  • 婚后贷款部分 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 你好!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此房产。 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需法律帮助,请致电咨询或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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