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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了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待遇,法院出具了中止执行文书,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应支付的款项,与判决书中对应的款项是否一致?单位未依法为受伤者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法院判决的工伤保险待遇所有数额,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要求全额支付吗?具体依据是人社部等哪一条明文规定的?殷切期盼资深专业人士给个回复!!谢谢!!

其他 2018-05-15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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