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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本人离职原因捏造为“非自愿”并提供给第三方公司,是否违规由于前公司效益不好,薪资水平低,且内部风气太差,看不到任何前景,本人于年轻开始找工作,并于3月拿到几个offer,于是向部门经理提出离职,发送了邮件并打印,上面也有他的签名。一切按正常离职程序走完。但是最近有第三方公司对我的职业背景进行调差,从前公司那里得到结论我的离职原因和自己阐述的不服,属于非自愿离职(involuntary),因此怀疑我是否属于被解雇或裁员。在上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和我提及离职原因这一点,我认为明显与事实不符。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直接将我的离职原因阐述为被解雇,那么就明确违反事实,属于诽谤,但它并没有这样说明,而是在离职原因上做手脚,这属于我个人主观的事情,他们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请问他们这样是否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规,即使在公司内部系统如何记录我的离职原因是其自由,但是将不符合实际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却损害了我的利益。如果这样做不合理,那么我该如何追究?

仲裁 2018-06-30 01: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规,被解雇或裁员仲裁 2捏造“非自愿有证据,诉讼
    【追问】我唯一的证据就是自己提出离职的邮件打印出来并有manager的签字。但是离职原因这一栏写的模糊不清,并没说是被解雇,只是非自愿,如果诉讼的话,如果对方说是觉得我表现不好,有给我施压,所以我才不得不提出辞职,那法律会采信吗?毕竟对方权力比我大,他可以评判我的业绩什么的,何况我已离职很难采集能证明我业绩的材料。
  •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劳动仲裁部门我致电询问过,对方说只负责劳动合同纠纷和拖欠薪资一类的事情,我这种可能属于名誉侵权或是什么,不在他们管辖的范围内。劳动监察大队我还没问过,明天去试试吧,虽然也不会报太大的希望。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并非所有的员工都可以被裁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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