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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0年我们与出租方签订了4年的租赁合同,可在2011我们交完租金后三个月,却被告知要收回房屋,原因是要转租他人,可以退还我们三个月前所交的租金。但由于我们是专售转椅,如今使货物滞留,当初签订合同时并未说明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只约定了若单方违约应按年租金的2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我们不明白是应按年租金的20%还是4×年租金20%,还是应双方协议。另,出租人可以强制收回房屋么,我们又可不可以不终止合同呢?感谢!!!!

其他 2011-08-27 21: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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