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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某单位门面房的租赁户,去年年底预交了今年一年的房费,出租方只出具了收款收据说随后签订合同,但至今未签。今年3月16日该单位突然通知我们几家商户3月底要收回房屋中止租赁。由于未签订租赁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此前刚进来一批货,受到此事影响无心经营造成不能正常营业,现在给我们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请问,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他 2009-03-20 0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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