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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资500万元,以投资100万元共同注册了A公司,有乙人法人代表,加不参加管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定最高机构,不设董事会。可是第二年,一将公司货币500万元私自投给了B 公司,也没有召开股东会,在B公司发起时出具了一份董事会决议。8年后甲发现了该情况。向起诉A公司与B 公司的投资入股无效,请求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及利息,同时将B 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现法院说不能这样诉讼。请求给于快速解答 法院的说法对吗

诉讼 2011-08-27 2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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