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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受的工伤,事后鉴定伤残十级,现在我想辞职了,但是我们公司未给我们上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资料补助金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

其他 2018-05-24 16:5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对,工伤待遇应当由公司支付
  • 可以主张各项工伤待遇
  • 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内由单位承担
  • 你好,2009年的工伤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追问】我无法得到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补助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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