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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目前在无锡工作,在2010年2月在公司受工伤,医院确诊断骨折后内固定治疗。现已3个月,基本能正常行走,但还要在6个月后再拿钢板二次手术! 目前我在这个公司想离职,但是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工伤鉴定还没有做,打算马上去做,但因为我工伤鉴定到伤残鉴定下来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我马上要到南京上班,想等到伤残鉴定下来后,再到无锡处理工伤赔偿的事。 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就离开公司,影响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么?对以后的赔偿有影响么?如果等待鉴定出来后,我的社保关系已经转移到南京,那还可以享受之前的工伤待遇么?这个对户口所在地有没有讲究? 还有我现在26周岁,在这个单位工作一年,我的情况应该可以鉴定九级伤残吧?如果九级伤残的话,公司应该支付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大概有多少钱?还涉及到我的二次手术费用,公司到时还有义务给我付么? 我咨询的问题比较多,麻烦各位专家,还请给我到位一定的答复,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08-27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 你是几级伤残,不同等级标准不一样。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 首先,您当初离职时就可以领取这笔补助金了。按法,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您现在还未离职,您还是可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单位领取。其次,原则上依照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且而且这一年的期限无法中断、中止。
    在您工伤鉴定确认后,才会据此向您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工伤发生后应当在一年内,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实践中也存在虽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仍然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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