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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物业公司工作7年了。最近向有关领导多次申请上倒班而得不到批准。我于2011年8月10日给某物业高科林岭项目工程部经理王某上交了辞职报告。2011年8月23公司文员打电话通知我,说我的合同快到期(2011年9月30日到期)。问我是否续签,我答应续签,按照文员给我的模板格式写了续签声明,签名并盖了手印。交给了文员。我自己留了一张复印件。但我忘了要回自己写的辞职报告。第二天下午(2011年8月24日),王某找我,说我写了辞职报告,就得辞职。并要我在工作变更表签名。我并没有签字。王某说:“签不签都一样的。从明天起你与公司没有关系了,不再是公司的员工。”因此,我也没有去上班了。请问,我现在还是该物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吗?我有权利向劳动仲裁审诉吗?即使辞职,能够得到补偿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仲裁 2011-08-28 1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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