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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6月25日签约公司,每月25日发放上月1-31日的薪资。但是,截止到12月25日(即11月份薪资),没有收到一次按合同足额支付薪资。我9月份咨询过公司财务部,回复说是扣了社保医保等,但是公司又不提供缴交五险的正式单据。10月份的薪资再次发错,经沟通财务部回复说错误的部分在11月份的薪资中补回(即12月25日发薪)。12月25日发薪时,扣款率达70%,咨询财务时回复说:按老板说的新计算方法计薪。我是做销售的,在签约劳动合同后,再没有签过任何关于岗位变动或新的薪资计算方法等的文件,公司也没有口头详细告知我新的薪资结构。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12月31日我以公司未足额发放薪资为由交接工作,并向公司申请离职。试问一下:1、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2、我是先离职还是先向劳动仲裁申诉申请解除劳动合同?3、公司的口头更改合同薪资是否合法?4、我们销售人员是没有打考勤卡的,但是有排班表,公司会以考勤问题作为扣薪资的理由吗?过年的钱,请律师们帮忙指点一下,谢谢!拜托

仲裁 2018-10-18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其之前应得的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提前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和劳动者进行约定:
    1、合同中约定的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离职是不能扣违约金的。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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