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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一软件产品,已经获得产品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甲方提出需要改产品的源代码,是否合法合规?

其他 2020-07-11 19: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软件主要包括(不限于):(1)工业控制软件,如控制机械设备动作;(2)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某软件可以提高计算机的虚拟内存;(3)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数码相机图像处理软件。可以说,相当一部分的软件是属于第(3)类。关于专利的保护办法,可以详见《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关于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
  • 您好,是否修改,主要看双方协议的约定。
  • 具体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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