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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人合伙做了一家小公司,另一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在2016年12月另有一个同行业务有意向参与我的团队一起创业,为了让他了解清楚公司情况,在同月进入公司开始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个月后他购买了我名下百分之十的股份,没有签协议也没有做股东变更,负责公司的销售管理,每月发工资5000元,结果每个月他上班时间都不会超过10天,极度不负责任,期间找他多次沟通,总是以家里各种事为理由,到9月中旬应该发8月份工资的时候,因公司亏损账上没钱.口头协商股东工资晚点再发放,到下旬的时候他提出撤资,我按照占股比例扣掉亏损部分把股金全部退还给他,他自己提出不要9月工资,因789月三个月加起来的上班时间只有20天,所以我拒发8月工资,现他向劳动仲裁提出起诉,一,要求补偿89月工资,二,因没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一个月工资,请问我应怎样处理?

其他 2019-10-22 05: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你上门来咨询律师及时应对!
  •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中没约定工资,仍然有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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