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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套老房子在4月份通过中介和买方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关于具体付款方式,中介是这样写的: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双方商定房屋成交总价为,玖拾四万陆仟元整(946000元),2018年4月19日付定金贰万元整(20000元),2018年5月10日前再付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后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装修,余款在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如现金不足由贷款付清,贷款根据银行放款时间为准)。若乙方不能按规定期限交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则向对方支付五佰元违约金。现在已过去了一个多月,房子已给对方在装修,余款仍欠着,也不知道对方是否需要贷款,我想问的是:1,对方假如筹款不足需要贷款,贷款部分在6月30日前不能到账,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到现在为止也没联系我们到银行做贷款方面事项。2,假如对方需要贷款,因对方原因而银行贷款迟迟贷不下来,我是否可以收回房子,而不承担悔约责任?3,假如是对方的种种原因,导致悔约的,我是否需要支付对方的装修费用?4,假如事实上的买方是中介在炒房,他不直接跟我过户,而是要求我和他公证房产,那我可以拒绝吗?5,假如中介(或是买方)把房子转手卖给了第三方,而要求我跟第三方过户,我可以拒绝吗?假如我发现买方真是中介,我可以悔约而不承担悔约责任吗?

离婚 2018-05-30 12: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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