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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分,我的一个亲戚,因为有人在他们店铺门口小便前去制止被五个青年打伤,其中一个人用啤酒瓶把受害者头部砸伤四公分的口子,其他四个人分别用板凳砸,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这种行为是不是持械伤害罪?他们团伙作案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么?

刑事辩护 2011-08-31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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