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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2001年搬迁改制企业,在2001年前是国有,并买断工龄算账。搬迁后我们随企业异地生产工作,2006年单位说企业改民营给我们发了一些资金。在今年的8月初单位领导说产品没有订单停产放假。现在,单位领导决定对我们进行解除合同办理失业让我们回家。 解除合同的安置办法是:从2006年到现在一年补偿一个月个人一年平均工资,也就是工作6年补偿我们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们现在月工资是拿到手1200元-1400元(扣完五险一金后在加上政府给的地区差300元、200元效益奖、110元的夜班补助和98元的取暖费)。同时给我们办理失业证让我们领两年的失业保险。 我想知道单位这样办理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我们应该从哪开始找那些部门来为我们解决。 在就是关于劳动时间的问题: 由于我们企业是搬迁改制,是从市内搬迁到郊区,离市内很远交通也不便利,因此工作时间也做出了调整,开始是四班三运转,现在是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但工资没有做出任何的调整。节日工资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三倍工资,就给80元为节日出勤工资。我们现在要是想在工作时间上找补偿应该上哪找。

公司清算 2011-08-31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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