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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看守所关了30天的时候检察院给我签了逮捕,但是37天的时候检察院突然不批捕我了,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前面就是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请问以后这个问题大吗

刑事辩护 2019-05-15 23:1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取保候审和逮捕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只是羁押场所不同,并不意味着从此无罪,高枕无忧。因此,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情,进行辩护,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 取保候审和最后判刑没有任何逻辑联系,取保了判实刑也有,不取保判缓刑也有,所以你决定不放心你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有需要可以直接和我联系
  •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可以在刑事诉讼期间的任何阶段办理,因此,逮捕后的取保候审与拘留期间的取保候审并无差异。
  • 其办理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从正面来看,必须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不能再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担忧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持有有效处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有可能逃避侦查的。而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 你好,逮捕与取保候审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案件还没有被撤销,仍然存在审判的可能性。建议委托律师,有需要可直接与我联系。
  • 还有可能面临审判,建议聘请律师。可加微信详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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