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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离婚判决没有经济纠纷,但是女方在婚姻期间利用两人经营的商店向上级代理供货商佘款六万元,代理商明知道她在闹离婚并明确说赊欠货款,代理还给她供货行程债务关系,女方把货物处理后不支付货款,向代理商打了欠条,现在代理商不给我供货,说如果我还货款经营权是我的,女方还贷款经营权是女方的,但是这个商店和供货关系在结婚之前就产生了和女方无关系,结婚后女方打理的时间较多,代理商倾向于女方,支持女方单独在我附近开店,这种情况怎么办?

离婚 2018-06-13 20:1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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