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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企干了12年了!加班频繁,最近想离职!发现公司一直以当地最底标准工资960元,来给我们结算加班工资的!我翻看了这10几年来的劳动合同,发现公司最近这两年的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我的基本工资是960元!以前的合同里则没有约定!我的实际基本工资有2400元包括职务津贴,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全勤奖!我想咨询一下全国的金牌律师们:公司按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给我结算加班工资这样对吗?就算合同最近两年有约定, 那么我能要回我前10年来的加班工资吗?我现在手里有12年来的工资单,劳动合同,能申请劳动仲裁吗?或者说我能以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来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偿我的加班费,并给付经济补偿金呢?各位好心的律师们能帮我详细的解答一下吗?越详细越好,说实在的农民工打官司心里没谱,真的输不起啊!拜托了

仲裁 2011-09-20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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