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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公司股东A向他人借款65万,公司做担保写明此借款用于运营,资金被A占为己有,用掉了,该如何处理才能追回,对方台湾人。

诉讼 2018-07-04 2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是哪一方,可以来电咨询,帮你详细说明这个债务追回的问题。
  • 个人向公司借款,还款的时候收据根据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必须写。对于现金出纳必须要写,只有收据可以作为附件进行做账。对方也只有收据作为已经还款的凭据。对于银行出纳可写可不写,经过银行存入还款有存入的凭据,且单位收到款后也要做账,可以以银行回执单做账,也可以另贴收据作为附件。还款人同理也是有两种凭据的。银行回执单现在可以通过去银行取或者直接通过单位网银打印,现在大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企业自主打印。
  • 公司向私人的借款,股东不需要承担。股东只需要将自己的实缴义务履行完毕即可。也就是说股东要按时、足额的缴纳自己的认缴注册资本。公司有借款的行为,偿还的主体也应该是公司。如果股东有公司不分、抽逃资本的行为出现,那就需要偿还债务。
  • 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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