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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被告没有归还贷款,也没有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由合伙的一个被告人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贰拾万元。委托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明确责任: “贷款数额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为依据。” “被告承担归还贷款责任,被告还清贷款后,以收回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为证。” “被告办理偿还贷款和利息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要求: 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贰拾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壹拾万元。 被告支付给原告名誉损失费壹拾玖万元。 被告支付给原告差旅费等费用伍仟元。 4、按照协议明确的责任,发生的预计诉讼费用贰万元(如果数额变化,按实际计算)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支付和民事赔偿伍拾壹万伍仟元(

其他 2011-09-02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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