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于2009年受聘于广东X旅行社,自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止,岗位工种是导游员,从事日语导游工作。今年8月上级领导以我所在门部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想将我临时调到广州南站从事站台咨询工作。临时多久?公司不能明确答复。我不同意岗位工种的临时变更,多次与上级领导协商未果,最终结果要么服从工作安排,要么解除合同。我原岗位尚在,我天天回原岗位上班。 我现在要咨询: 一、我如果以单位不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我工作了一年八个月,赔偿金怎么计算呢?补偿金又怎样计算呢? 二、如果单位提前一个月非书面而是口头通知我解除合同,是否还有相当于参照上一个月全额工资的代通知金呢? 三、现在单位突然又不主动解除我,原因是合同还有两个月就到期,单位想拖到合同自然终止时不与我续签,我只能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是否我亏大了?

其他 2011-09-01 12: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经济补偿金是一年一个月的,依据你的工作年限,是两个月经济补偿金。你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不适用经济赔偿金。 二、你的情况也不适用代通知金的条款。 三、是的,单位不续签的话你能得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是金子到哪里都会发光,在争取自己的权益的同时,建议放开心怀。
  • 你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实践中,几乎很少人这样做.那就只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了啰!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