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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武汉)收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是2018.1.15到期的,对方(在云南)先只是说排队先后付款,但如今都未收此款项。在联系,电话始终通了未人接听。我公司应该怎么去追这笔款项。

其他 2018-07-06 00: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公司再银行承兑时,银行是否确认真伪,是其账户资金不足还是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承兑。票据到期不能承兑的,视为对方未支付款项,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主张付款。你方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可以在你公司的所在地起诉处理。
  •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2、具体会计分录是:借:应收账款贷:应收票据3、商业承兑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并且由银行以外的人负责承兑。
  •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条文: 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70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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