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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单位签劳动合同三年,到18年8.月30号合同到期。我2018年4月26号请假,住院开刀。乳腺纤维瘤,副乳结节。手臂抬不起来。已经两个月了,身体一直没恢复。我是做点心的,上班是重体力活。一代面粉50斤要搬的。不完全恢复是不能上班的,今天2018年6月21号中午。单位领导让我去办手续。意思让我自己辞职。还有这两个月的工资是最低工资的80%也就是1800块,对吗?我不想辞职,我现在失去劳动能力,没生活费没法过的。我该怎么办,请指教,谢谢了

其他 2019-02-05 10:3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还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可以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自己不能辞职,公司辞退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也发的不对,你正常月工资是多少
    【追问】我正常工资最多4500最少3800到手,加四金,自己交758一个月。三年了,每个月干活多差不多,工资就是不一样,不知道原因
  • 拒绝辞职,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你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离职,并不违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兼职除外),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如有需要请与曹律师联系,为你维权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劳动合同法》共有以下条款,是涉及到劳动者辞职的: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有医院休息证明的,最长可享受法定医疗期5个月。没有医院休假证明,就按时考勤、回单位坐着等安排清闲工作或等单位辞退。
  • 你有法定的医疗期
  • 可以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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