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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离开原公司一年后,于2009年4月起诉该公司要求支付在职期间2007年1月到2008年3月的双休日加班工资。该当事人在职期间并未与公司就双休日加班有任何争议。 该当事人的工作性质为长期到外地出差查验货物,平时一般不用到公司上班,只有有查货任务时直接到指定工厂上班,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平时双休日或节假日也有可能需要上班。但平时没有查货任务就在家休息。他总计休息天数多余双休日和节假日的总计天数。 现请问,他这样的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行政诉讼 2009-05-03 2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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