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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7年进入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有5个月没有发放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保。因为生活需要,我便离开公司了。共计3万多的工资没有支付,且后面几个月社保也没有缴纳。联系老板后,对方回复会全部支付。但拖了半年仍未支付。再联系时,对方表示,我当初擅自离开,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威胁这种情况,不但可以不给我发工资,甚至会追究我的责任。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拿到工资?

其他 2018-11-06 17:3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拿到工资,建议你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超过一年,则超过仲裁时效,你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 须具体分析,例如:1.员工自愿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要注意操作方法并保留证据)。 2、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每工作一年赔二个月工资。 3.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4、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必要时可电话联系我,我可为你进一步分析,告诉你法律依据及如何操作。
  • 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可以拿到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维权
  • 你当然可以拿回工资 并且要求补偿金 你说的这种情况你没有责任 不用怕他
    【追问】对方表示因为我是直接走了,甚至会要求我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会负责任。
    【回答】你一般不会有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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