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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继承案,初院一审,中院申诉,高院申诉,都被一个理由“不同意鉴定,造成证据无法确认”,遗嘱所指定的财产被法定分割。事实上是这份手书遗嘱的日期的一个字被立遗嘱人写错有改啦一下,改的清楚可见,指证方提出异议,认为该字不是立书人所改,后又说改动的遗嘱无效。但又多次不配合鉴定。指证方要求由他们指定地方鉴定我没同意。后来法官又将原被告找到法院先问原告(指证方)是否还要求鉴定?原告说不申请鉴定啦?在问被指证方是否申请鉴定?举证责任在你方,如不鉴定,由你承担不利后果。答:这是立书人所亲笔书写的,原告有异议,应该由他们做鉴定。我不申请做鉴定(有庭审笔录可查)。结果判决书,引用笔录错误,将不申请鉴定判为,“不同意鉴定”进行啦财产的等额共份分割。我认为这样判决有失公道。还想在申诉。行吗?还能申诉到哪里?

其他 2011-09-03 16: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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